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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7 14:12:28 阅读(160)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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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9:06:50 阅读(16) 评论(3)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初,苏州A公司司机张某下班后因为要参加朋友婚礼,私自将公司小车开走。婚宴结束后张某在驾车回家的途中由于醉酒驾车,加上车速较快,将正常过马路的小王当场撞死。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认定张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由于张某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另外因为张某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也只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故小王的家人担心无法得到赔偿,故前往车辆的所有人——张某的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但A公司认为张某下班后擅自将车辆开走,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完全是张某的个人行为所致,因此同意进行赔偿,最多给予1万元补偿。由于协商不成,小王的家属将张某、张某所属的A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2009-10-28 9:06:10 阅读(14) 评论(0)
新闻背景:
2009年10月5日晚,常熟蔡某酒后驾驶保时捷跑车在常熟体育馆南大门处,将步行过人行横道的程某撞上,经抢救无效程某当晚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检测,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3mg/ml,属醉酒驾驶。随后蔡某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现受害者家属正与肇事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刑事责任问题,另一方面是民事赔偿问题。
刑事责任方面。
首先,从目前网上新闻公布的情况来看,蔡某醉酒驾驶车辆将正常过斑马线的程某撞死,从事故责任来讲蔡某肯定负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
2009-10-16 13:10:01 阅读(23) 评论(0)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的一天,小王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第一天上班的时候小王骑上了前天刚买的电动车,由于对电动车性能不太了解且车速过快,小王在快到公司时与同是骑电动车的老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王右腿严重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小王车速过快遇到情况处理不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并鉴定为10级伤残。由于小王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但小王听说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按照工伤获得一定的补偿。为了减少自己损失,小王只能找到新公司,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公司则认为事故是小王自己造成的
2009-9-28 10:19:08 阅读(57) 评论(1)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小李驾驶一辆新车正常行驶在路上,小张由于避让横穿马路的行人并且本身车速较快,与前方小李的新车发生追尾。事故虽然没有人员受伤,但造成小李车辆损坏严重。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对小李的车进行了定损,车损达到4万元。小李车修好后向小张交涉赔偿,对于4万元的车损小张并无异议,但小李又要让小张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而小张认为损失已经经过定损,且小李对定损金额没有异议,所以不同意赔偿这一部分,并且贬值损失并不是直接损失,交通事故我只承担直接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小李将小张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小张赔偿包括车辆贬值在内的全部损失。